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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宋庆龄纪念地联席会议协议
发布日期: 2021-10-15    来源: 孙中山宋庆龄纪念地联席会议秘书处

孙中山宋庆龄纪念地联席会议始创于1989年,由广东中山、江苏南京、上海、北京、湖北武汉等地区的孙中山宋庆龄纪念机构发起。目前,其成员包括中国大陆、台湾、香港等地区的纪念场馆和机构,以及新加坡、马来西亚、日本、美国相关纪念场馆和机构。在各纪念地的共同努力下,孙中山宋庆龄纪念地联席会议已成功举办了31届,为更进一步沟通信息、传承孙中山宋庆龄思想文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促进孙中山宋庆龄纪念地联席会议的健康持续发展,现由主要纪念地发起,制定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孙中山宋庆龄纪念地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二条  性质:由世界各地的孙中山、宋庆龄纪念场馆以及相关机构自愿组成,为非营利性的研究、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条  宗旨:尊重社会道德规范,通过世界孙中山宋庆龄纪念机构的联系、交流工作,推动孙中山宋庆龄纪念事业的发展,做好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情联谊,继承与发扬“天下为公”的时代内涵,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二章  成员构成

第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主要为世界各地孙中山宋庆龄纪念机构,以及已经参加联席会议的其他相关机构。根据本协议第一章第三条,承诺遵守本协议的,均可申请成为联席会议成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分为两类,即:理事成员、普通成员。理事成员由联席会议的主要发起机构并兼顾各地区代表组成,需具备承办联席会议的能力,并承担轮流举办联席会议的职责。

第六条  联席会议设主席团,作为联席会议的负责机构,由理事成员各推举一名代表组成,负责讨论、议定联席会议召开的相关事项,研究联席会议自身建设,并就各成员之间开展业务合作项目、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等方面工作,牵头进行探讨,为促进各成员之间的共同进步提供平台。

第七条  主席团下设常设机构“秘书处(召集人)”,设在上海市孙中山宋庆龄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信息收集、沟通联络,指导会议承办相关事宜。秘书长由上海市孙中山宋庆龄文物管理委员会指派相关负责人兼任,常务副秘书长由上海市孙中山宋庆龄文物管理委员会委派责任部门负责人兼任,副秘书长由除上海外的联席会议发起地(北京、中山、南京、武汉、海南)和孙宋后裔、海外纪念地、当年承办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联席会议秘书处向成员单位发函,由秘书处所在单位代章(印鉴)。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应承认并遵守本协议。联席会议遵循“自愿加入、退出自由”的原则,申请加入或退出联席会议,须提前6个月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主席团讨论同意后,提交联席会议大会审议决议。联席会议不收取会费。

第三章 成员职责

第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要积极交流资料和管理经验,进一步加强协作,做好各纪念地的文物遗址遗迹保护,史料调查、收集、整理,展览展示和学术研究工作。

第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要积极交流世界各地孙中山宋庆龄纪念地和相关纪念机构开展主题参观、社会服务等活动的经验信息。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成员要密切各纪念地之间科技、经济和旅游业发展的信息沟通,在展陈传播技术、文创纪念品研发生产、经营销售等方面加强合作,积极培育网上展陈、文创产品销售平台。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要通过人员互访交流、讲座等多种方式,进行经验交流。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要积极发展与其他孙中山宋庆龄相关机构合作。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有义务主动向秘书处通报本协议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所述信息。秘书处应定期或不定期与所有成员单位分享信息。

第四章 活动形式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年轮流举行一次,会议名称为“第★届孙中山宋庆龄纪念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理事成员单独或与其他成员共同举办,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普通成员申请举办。有意者应提前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大会的主题、初步日程等,由主席团研究同意后,负责将大会主题、日程等事项告知各成员。举办方负责编辑会议手册或纪念专刊、纪要等资料,发放给各成员。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与会者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食费等费用支出均应自理,会场费、集体参观交通费等费用由举办方统一承担,特邀代表的相关费用一般由举办方承担。具体实施须按举办方及与会者所在地的会议费、差旅费等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举办方负责当地相关机构、媒体的联系。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鼓励成员之间举行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举办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成员有义务及时向秘书处通报活动动态,并积极在媒体中报道活动相关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协议于2020年10月16日,在第32届孙中山宋庆龄纪念地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上通过生效。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有权对本协议各条目提出修订意见。修订意见须在年度联席会议召开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主席团提出,由主席团研究决定是否提交本届联席会议大会表决。获得出席大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的,即可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由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