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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宋庆龄纪念地网上交流平台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1-10-15    来源: 孙中山宋庆龄纪念地联席会议秘书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孙中山宋庆龄纪念地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的信息沟通,及时分享成员单位在孙宋伟人宣传、研究的经验和成果,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根据第32届联席会议决议,由联席会议秘书处(召集人)单位上海市孙中山宋庆龄文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孙宋文管委)搭建孙中山宋庆龄纪念地网上交流平台(以下简称交流平台),按公益原则为成员单位提供服务。

第二条 为发挥并规范交流平台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和有效,保障交流平台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孙中山宋庆龄纪念地联席会议协议》,制定本办法。交流平台仅向孙中山宋庆龄纪念地成员单位开放。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三条 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交流平台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栏目,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采集、编辑和及时发布信息,并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共同做好交流平台建设和信息内容保障工作。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交流平台信息采集、编辑和及时提供需在交流平台发布的本单位信息工作。信息联络员通过登录本单位账号,经交流平台信息报送系统,向交流平台管理员提供信息。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提供的信息,需在标题中标明所要发布的栏目名称。提供文字信息为.doc格式;图片信息为未经压缩的原始图片,格式以JPG、TIF为主,不小于1M,像素在300dpi以上并附简短说明,说明中应包括时间、事件名称、人名等要素。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六条 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各成员单位所有提供的信息须经本单位审核。各成员单位对所提供信息的政治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 市孙宋文管委信息联络员兼交流平台管理员负责对各成员单位提供信息的规范性、时效性等进行复核。经市孙宋文管委兼联席会议常务副秘书长审批后,由交流平台管理员统一发布;视发布信息情况另需市孙宋文管委领导兼联席会议秘书长审批的,经秘书长审批后,由交流平台管理员统一发布。联席会议秘书处有权对涉及不符合联席会议建设宗旨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信息做出删改或拒绝发布。

以下内容,必须经联席会议秘书长审批后发布。

1.联席会议概况相关信息;

2.以联席会议秘书处名义发布的信息;

3.涉及海内外孙中山、宋庆龄后裔、友人的信息;

4.其他需要报联席会议秘书长审核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交流平台管理员由联席会议秘书处指定的作为联席会议的秘书担任。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信息联络员应严格遵守密码管理制度,严禁将登录用户名和密码供他人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