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海宋庆龄故居纪念馆
级别: 二级文物
级别: 二级文物
该件文物为1945年国民政府授予宋庆龄的抗战胜利勋章。1945年10月10日,国民政府颁布政令,决定给抗战有功的文武官员和社会领袖人士颁发胜利勋章,规定:胜利勋章不分等级,凡中华民国官民对于抗战著有勋劳者,均有国民政府主席特授之。对于友邦人员之有贡献于抗战工作者,也得颁给之。并制定了具体的授勋标准。当月的《中央日报》分数期连续刊登了胜利勋章获得者的名单。此为国民政府颁发给宋庆龄的抗战胜利勋章,编号为589,上铸“八年抗战 胜利纪念”八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