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通知
文物政发〔201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计划单列市文物局(文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革命文物是我国文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深厚滋养,是弘扬革命传统、传承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加强革命文物工作,对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强革命文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28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革命文物工作基础
各地文物部门要依托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梳理形成革命文物资源目录和专题数据库。做好馆藏革命文物的清理、定级、建账和建档工作。制定馆藏革命文物征集计划,加强革命文物调查征集工作。
各地文物部门要将价值突出的革命文物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落实“四有”工作,依法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及时上报完成情况。
各地文物部门要对本辖区革命文物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掌握革命文物的保存状况、保护需求、项目组织、基础设施和管理使用情况,建立排查档案,并将排查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对存在险情的革命文物,应视轻重缓急,制订保护修复计划。
二、切实加强革命文物保护
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规划编制,鼓励革命文物分布密集地区、重点省份组织编制区域性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做好延安革命旧址、抗战文物、红军长征遗迹等具有重大影响和纪念意义的革命旧址群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对革命文物重点省份在项目立项、规划编制、业务指导和经费保障上予以支持鼓励。
实施革命旧址维修保护三年行动计划,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革命旧址保护重点工程,显著改善革命文物的保护状况。实施馆藏革命文物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革命文物,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的珍贵革命文物。对存在重大险情的革命旧址和馆藏革命文物,应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复。各地文物部门要在项目报批上开辟“绿色通道”,在资金安排上予以保障。
加强革命文物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完善革命文物监测调控设施,改善革命文物藏品保管、陈列展览条件,确保革命文物安全。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要充分论证、从严控制,严格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对与革命文物环境气氛不相协调的经营活动和娱乐设施,要进行清理整顿。
三、充分发挥革命文物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作用
加强对革命文物的研究阐释,深入挖掘革命文物的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拓展革命文物的展示利用,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应尽可能对公众开放。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在重点区域开辟宣传展示空间,或在合适位置设立纪念标志或铭牌说明。建立革命旧址、博物馆、纪念馆与周边学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城乡社区的共建共享机制,有计划地组织大中小学生、党员干部、部队官兵和各界群众到革命文物场所参观学习。
坚持有址可寻、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有事可说,策划一批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的陈列展览精品。在保持博物馆、纪念馆基本陈列和革命旧址原状陈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深化研究、及时补充彰显时代精神的展陈内容。开展省际、馆际间革命文物馆藏资源、主题展览的交流与合作。改进展陈方式,加强大纲撰写、形式设计、实物制作、展品布置,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广移动客户端导览服务,增强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的生动性、参与性和体验性。
将革命文物展示利用纳入“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的支持范围。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培育以革命文物为支撑的研学旅行和体验旅游精品线路,打造文物旅游品牌,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结合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和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精心设计活动内容和活动载体,拓展社会教育覆盖面。各地文物部门要结合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纪念活动、重要节庆活动,依托革命文物资源,举办面向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的主题展览和流动展览,开展独具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文物部门要切实落实保护责任,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国家文物局将加强对各地革命文物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革命文物保护情况通报制度。各地文物部门于2016年12月1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6年6月29日